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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洪泰、刘辉与陈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泰,刘辉,陈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818号原告李洪泰,无固定职业。原告刘辉(系李洪泰妻子),无固定职业。被告陈辉,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泰、刘辉诉被告陈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泰、刘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