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李洪泰、刘辉与陈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泰,刘辉,陈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818号原告李洪泰,无固定职业。原告刘辉(系李洪泰妻子),无固定职业。被告陈辉,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泰、刘辉诉被告陈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泰、刘辉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