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春建与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殷芳龙、吴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建,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芳龙,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殷芳龙,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吴四平,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申请执行人王春建与被执行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殷芳龙、吴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殷芳龙、吴四平于2015年5月27日前按本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枞民一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