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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潘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