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潘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王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