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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磊与成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050号原告:李磊。委托代理人:姚永强,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乐,新疆金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新建。本院受理原告李磊与被告成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20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720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芊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