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X昌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X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刑初字第2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X昌(曾用名朱X义),男,1989年4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范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高码头镇寇庄村15号,现暂住莱阳市龙大集团北厂宿舍。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盗窃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姜祖伟,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5)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昌及其辩护人姜祖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X昌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单独或伙同朋友牛彦阔(另案处理)在莱阳市区采取盗走未锁车辆、持螺丝刀撬锁等手段,先后窃取价值人民币共计7187.90元摩托车、电动车等物品一宗。案破后,赃物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被告人朱X昌于2014年12月28日,在莱阳市辛格庄村河东商城南门,将贾绍堂停放在此处的价值1360元的黑色吉祥狮牌电动自行车盗走。2、被告人朱X昌于2015年1月4日,在莱阳市大寺街环海洗浴门口,将褚信卿停放在此处的价值4145.4元的黑色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3、被告人朱X昌于2015年1月5日,和牛彦阔在莱阳市公园路路西和泰房地产投资公司门前,将赵竹文停放在此处的价值1075元的棕色宗申牌摩托车及车筐内价值292.5元的面积测量仪等物品盗走。4、被告人朱X昌于2015年1月5日,和牛彦阔在莱阳市大夫街郎艺造型门口,将万建荣停放在此处的价值315元的蓝色春兰牌电动车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昌及其辩护人姜祖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失主褚信卿、贾绍堂等人的陈述,证人牛彦阔、刘化法的证言,抓获记录、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辨认笔录,被告人朱X昌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X昌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全部被追回,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X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二百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