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侯锐与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锐,于洪,黄金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410号原告侯锐,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于洪,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被告黄金凤,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侯锐与被告于洪、黄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于洪、黄金凤的户籍所在地均为哈尔滨市南岗区,即其住所地不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故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尹 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