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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5389号原告杨某,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万国华,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被告李某,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现羁押于奉贤看守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未到庭,但被告向本院陈述了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刚结婚时关系还不错,虽然结婚时被告没有工作,吃住在原告家,但当时觉得被告对自己好,钱少没关系。但被告从孩子出生至今不管不问,不回家,致使双方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归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李某辩称,被告之前因为做贵金属生意亏了,欠了丈母娘的钱,所以不好意思见丈母娘一家,遂于2013年离家去河北、天津开公司赚钱还债,与原告一直有联系。2014年8月被告回到上海,双休日要求看孩子,原告不同意。现自己被关押,孩子还小,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10月24日登记结婚,2010年3月16日生育儿子李某某。2013年4月28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撤诉结案。2014年9月26日,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维系良好的夫妻关系需靠双方共同努力。近年来,原、被告因缺乏沟通交流导致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感情基础尚可,孩子尚且年幼,被告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愿意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其态度是可取的。且被告目前被羁押,亦需要原告的关怀和帮助。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失和的夫妻关系有望得到改善。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迈科代理审判员  张敏婕人民陪审员  王敏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童小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