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与向兴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向兴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农户代表人周继才,男,1943年2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陆文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兴华,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双,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向兴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出具了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继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负担,余款4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陶仕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