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石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一初字第00095号原告石某,男。被告马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石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凤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