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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民初字第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孙艳均、李昌梅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均,李昌梅,张建,孟献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孙艳均。委托代理人贾传芳。被告李昌梅。被告张建。被告孟献宝。原告孙艳均诉被告李昌梅、张建、孟献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艳均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孙艳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元,减半收取1290元,由原告孙艳均负担。审 判 长  蒋新建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人民陪审员  刘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权雪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