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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一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沈建萍诉白金伟离婚后财产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萍,白金伟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116号原告沈建萍,女,36岁。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金伟,男,汉族,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萍诉被告白金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萍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白金伟2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建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白金伟价值20万元的财产。扣押原告沈建萍所有的位于漯河市老街30幢2F的房屋两套(房产证号为: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20130014073、201300140**号)。扣押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过户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黄 磊审判员 王新蕾审判员 李庆贺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