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宝松与张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松,张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089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松被执行人:张道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道平的银行存���共计人民币484111元,其中借款本金47万元、案件受理费4181元、保全费2874元、执行费70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国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