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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均诉牛爱龙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均,牛爱龙,刘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白均,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委托代理人孙梅花,女,36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牛爱龙,男,45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刘瑞,女,42岁,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原告白均与被告牛爱龙、刘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均诉称:被告于2013年3月20日和2014年6月16日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二被告承担租赁期间的供暖费,但二被告一直未交供暖费,经供暖公司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供暖费,并将房屋恢复原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5元退还原告白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娜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