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徽与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徽,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300号原告:王徽,女,汉族。被告: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道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圃君,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徽诉被告辽宁东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徽承担。审 判 长 张苏阳审 判 员 鄂 淼人民陪审员 韩皓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