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全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全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何某某,女,出生于1937年6月12日,汉族,住天全县。被告王某甲,男,出生于1956年7月7日,汉族,住天全县。被告王某乙,男,出生于1967年6月5日,汉族,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史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