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2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2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潍坊××社职员。被执行人于某,潍坊××教师。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奎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某协助申请执行人李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风东街5078号A07号楼1-401室(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过户到申请执行人李某名下。二、李某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