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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何明军与王希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明军,王希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何明军,男,生于1967年10月,汉族,民勤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希文,男,生于1964年11月,汉族,民勤县人。本案在执行原告何明军与被告王希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明军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希文已将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文审 判 员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王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