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建东,乌伦花,王埃全,吕海燕,李明玉,杨丽琴,沈慧荣,赵永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董事长。被执行人魏建东。被执行人乌伦花。被执行人王埃全。被执行人吕海燕。被执行人李明玉。被执行人杨丽琴。被执行人沈慧荣。被执行人赵永霞。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魏建东等八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6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