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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龚国穗、肖增与雷崇楷、肖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国穗,肖增,雷崇楷,肖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龚国穗。申请执行人肖增。被执行人雷崇楷。被执行人肖芹。申请执行人龚国穗、肖增与雷崇楷、肖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崇楷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