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龚国穗、肖增与雷崇楷、肖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国穗,肖增,雷崇楷,肖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龚国穗。申请执行人肖增。被执行人雷崇楷。被执行人肖芹。申请执行人龚国穗、肖增与雷崇楷、肖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雷崇楷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