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新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龙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李某龙,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甘肃省徽县嘉陵镇黄桥村北雀社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兰维厂。被告石某,女,回族,1980年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兰维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龙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牟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