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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新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某龙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龙,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新民初字第136号原告李某龙,男,汉族,1982年9月21日出生,甘肃省徽县嘉陵镇黄桥村北雀社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兰维厂。被告石某,女,回族,1980年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兰维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龙诉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龙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龙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牟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