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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与刘永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刘永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1238-1号原告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解放路777号。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峰,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连学良,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副经理。被告刘永起,自由职业人员。委托代理人尹峥,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148专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春明,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永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环渤海商厦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杨 羚人民陪审员  宛 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