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阮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344号原告阮某。被告周某某。原告阮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梅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某、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系同学关系。2012年1月31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前原、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问,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原告阮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周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稳固,由于家庭点点小事,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将改正缺点,为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周某某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阮某所举的一份证据,被告周某某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椐本院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情况,本案的基本事实是:2010年2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1月31日,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4月26日生育一子,名周喆。2015年4月24日,原告阮某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作为区分界限。而本案中,原告阮某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向本院起诉,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阮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某要求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阮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丽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