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一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东长与柳岸青、郭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东长,柳岸青,郭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一初字���00381号原告杜东长,男,65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柳岸青,男,39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郭娜,系柳岸青之妻,41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东长诉被告柳岸青、郭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东长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柳岸青名下位于焦作市人民路新港花园4号楼1单元8号的房产和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3号院矿山东院2号楼2单元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1133**号)。原告杜东长以其名下位于山阳区和平东街矿山西家属院40号楼2单元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1019**号)作为担保,赵素珍以其名下位于解放区民主南路739号锦江.现代城巴黎御景9号商住楼1单元2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0061**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柳岸青名下位于焦作市人民路新港花园4号楼1单元8号的房产和位于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3号院矿山东院2号楼2单元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1133**号);二、查封原告杜东长名下位于山阳区和平东街矿山西家属院40号楼2单元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山阳字第2011019**号);三、查封赵素珍名下位于解放区民主南路739号锦江.现代城巴黎御景9号商住楼1单元29号房产(房产证号: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006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冯爱萍审 判 员 梁小云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丽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