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靳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翔刑初字第00064号公诉机关凤翔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某,男,生于1971年1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农民。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6日被凤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以凤翔检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孟丽丽、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护士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在其位于凤翔县南指挥镇某某村某某组的家中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凤翔县卫生局于2012年10月19日、2014年7月22日两次对其非法行医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后,其再次在家中非法行医,于2015年3月11日被凤翔县卫生局查处并移送凤翔县公安局。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靳某某在未取得公安机关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查处的药品和部分医疗器械移交给村卫生室。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凤翔县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陕西康欣医药有限公司出库单;南指挥村委会证明、药品移交清单;检查笔录及拍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也未在凤翔县卫生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指挥镇某某村某某组从事医疗活动,被行政处罚二次后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晓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耀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