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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前玉与合肥景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前玉,合肥景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48号原告:王前玉,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法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景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前玉诉被告合肥景天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世章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宗欣、人民陪审员孙静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傅世章代理审判员  孙宗欣人民陪审员  孙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戚冠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