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球妹、张洪权与张洪权、第三人张孝先撤销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球妹,张洪权,张孝先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383号原告:王球妹。委托代理人:陈德其。委托代理人:冯小燕。被告:张洪权。第三人:张孝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球妹诉被告张洪权、第三人张孝先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球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球妹负担。审 判 员 李以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 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