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廖家军与熊兴华、伍生勇、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中止诉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家军,熊兴华,伍生勇,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57-1号原告:廖家军。委托代理人:彭方和,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宽,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熊兴华。被告:伍生勇。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耿建生,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根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军,安徽管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家军诉被告熊兴华、伍生勇、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廖家兵诉熊兴华、伍生勇、嘉兴市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该案案号为(2015)宣中民一初字第00058号]。因案涉纠纷与该案存在关联,且须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本案依法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司含江审判员 童晓梅审判员 严荣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