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5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董井贵与牛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井贵,牛国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516-1号原告董井贵,市民,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牛国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井贵与被告牛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井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井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井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