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施建军与嵇友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建军,嵇友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建军,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嵇友亚,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上诉人施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嵇友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建军于2015年5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施建军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建军撤回上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负担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上诉人施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海鸥审判员 范向阳审判员 朱晓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