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文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0817号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洋,该公司法务。被告:周文光,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文光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祝仰宝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