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陈笑玲与佛山市顺德区固展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恒瑞粘胶厂、佛山市道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永卓越粘胶有限公司、伍应惜、伍应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佛山市顺德区固展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恒瑞粘胶厂,佛山市道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永卓越粘胶有限公司,陈笑玲,伍应惜,伍应棠,彭燕芳,廖文生,廖锦生,岑惠能,冯金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7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负责人钟晓华。诉讼代理人袁源,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周杜棋,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固展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大晚文光路一巷。法定代表人廖锦生。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恒瑞粘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新有路旁。投资人岑惠能。被告佛山市道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古朗工业区至丰塑料厂厂房之一。法定代表人伍时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永卓越粘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聚胜路1号首层之五。法定代表人胡君亮。被告陈笑玲,女,汉族。被告伍应惜,男,汉族。被告伍应棠,男,汉族。被告彭燕芳,女,汉族。被告廖文生,男,汉族。被告廖锦生,男,汉族。被告岑惠能,男,汉族。被告冯金幸,女,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固展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展粘胶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恒瑞粘胶厂(以下简称恒瑞粘胶厂)、佛山市道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克装饰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永卓越粘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卓越粘胶公司)、陈笑玲、伍应惜、伍应棠、彭燕芳、廖文生、廖锦生、岑惠能、冯金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道克装饰公司、伍应惜下落不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周杜棋、袁源到庭参加诉讼。各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签约(一)借款合同2013年4月18日,原告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佰圣装饰材料店(以下简称佰圣装饰店)、被告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签订2013年小企联额字第28号《中小企业联贷联保(创新型)融资额度合同》,约定原告分别向佰圣装饰店、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授予400万元、334万元、500万元融资额度;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27%。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若出现未能按期清偿全部债务等情形,原告有权按融资本金余额的10‰计收违约金,且因违约导致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由三借款人承担。(二)担保合同1.物保2013年4月24日,佰圣装饰店、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与原告签订2013年小企质字第140至142号《保证金质押合同》,分别向原告缴纳136万元、114万元、170万元保证金,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如三借款人不能按约履行债务,原告有权直接扣划该保证金。2.人保2013年4月24日,原告分别道克装饰公司、永卓越粘胶公司签订2013年小企保字第77、78号《保证合同》,被告陈笑玲、伍应惜、伍应棠、彭燕芳、廖文生、廖锦生、岑惠能、冯金幸分别向原告出具《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2013年小企个保字第291-298号),约定上述被告自愿为佰圣装饰店、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二、履约2013年5月6日,原告分别向佰圣装饰店、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发放了400万元、334万元、50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一年,从2013年5月6日至2014年5月5日。三、违约借款到期后,佰圣装饰店、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扣除保证金抵扣欠款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伍应棠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182759.59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固展粘胶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446333.13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恒瑞粘胶厂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717683.66元及利息、罚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伍应棠、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3467.76元。5.被告伍应棠、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万元。6.被告固展粘胶公司对上述第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被告恒瑞粘胶厂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被告道克装饰公司、永卓越粘胶公司、陈笑玲、伍应惜、伍应棠、彭燕芳、廖文生、廖锦生、岑惠能、冯金幸对上述第1至5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各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一:案涉《中小企业联贷联保(创新型)融资额度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额度一经任一方借款人使用,即构成该借款人对贷款人的债务,也构成其他各方借款人分别对贷款人承担的保证担保范围。另查明二:佰圣装饰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告伍应棠。另查明三:截止2015年5月24日,佰圣装饰店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969514.3元,利息(含罚息)35017.96元;被告固展粘胶公司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287358.72元,利息(含罚息)22889.24元;被告恒瑞粘胶厂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667683.66元,利息(含罚息)47431.42元。另查明四:原告委托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双方约定律师费20万元。原告陈述,该费用包括一、二审及执行三个阶段。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佰圣装饰店营业执照、《中小企业联贷联保(创新型)融资额度合同》、《保证合同》、《个人不可撤销保证书》、《借款提款通知书》、《核定贷款指标通知》、《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欠款情况截图、《委托代理协议》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一、借款合同违约责任佰圣装饰店、被告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作为借款人,未按期向原告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向原告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佰圣装饰店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伍应棠为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被告伍应棠应就佰圣装饰店的债务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借款现已逾期,被告伍应棠、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应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1.43%向原告支付利息。另,被告伍应棠、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应按合同的约定,就本案全部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关于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伍应棠、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支付违约金,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按《中小企业联贷联保(创新型)融资额度合同》约定融资本金余额的10‰计付,为59245.57元。关于律师费。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律师费属于必然损失,根据约定,被告伍应棠、固展粘胶公司、恒瑞粘胶厂应予以赔偿。原告主张律师费损失20万元,虽然有委托代理协议予以证实,收费标准亦符合广东省律师收费办法的规定,但根据原告的陈述,该费用包括了一、二审和执行三个阶段,而本案是否会进入二审和执行程序尚不明确,原告即主张被告赔偿全部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本院只支持现已产生的一审的律师费用,酌情确定为7万元。二、保证责任被告道克装饰公司、永卓越公司,以及陈笑玲、伍应惜、彭燕芳、廖文生、廖锦生、岑惠能、冯金幸为案涉《中小企业联贷联保(创新型)融资额度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被告按约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伍应棠虽亦为保证人,但保证责任可被其应承担的还款责任所涵盖,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不再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应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969514.3元及利息(暂计止2015年5月24日的利息为35017.96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4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固展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287358.72元及利息(暂计止2015年5月24日的利息为22889.24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4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恒瑞粘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667683.66元及利息(暂计止2015年5月24日的利息为47431.42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1.43%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伍应棠、佛山市顺德区固展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恒瑞粘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支付违约金59245.57元。五、被告伍应棠、佛山市顺德区固展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恒瑞粘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7万元。六、被告伍应棠、佛山市顺德区固展粘胶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恒瑞粘胶厂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佛山市道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永卓越粘胶有限公司、陈笑玲、伍应惜、彭燕芳、廖锦生、廖文生、岑惠能、冯金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80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307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6万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担3072元。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明敏代理审判员 王 思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健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