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平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伊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平民初字第70号原告伊某某,女,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6********,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新政村*组。被告王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61********,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所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山镇新政村*组。原告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王某某,27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因赌博输钱向原告索要,原告不给时,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还把家里承包地输掉,因赌博长期向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无法实在无法忍受。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离婚;二、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证据二、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三、户籍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子王某某的身份信息。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家庭共同财产我们都商量好了,赠与儿子王某某,原告曾经答应给孩子4万元,已经给2万元,还差2万元,如果答应给这2万,我就签字。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反驳或抗辩的证据。审理中,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能形成证据链条,具有证明效力,应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子王某某,现27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口角打架。共同财产有砖瓦结构房屋一处,未办理产权登记。审理中,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长子王某某。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长子王某某,属于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不予调整。被告关于原告曾经答应给孩子4万元,已经给2万元,还差2万元,如果答应给这2万,我就签字离婚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伊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德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振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