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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冀建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冀建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2689号原告天津市米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兰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8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忠,经理(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彭茂峰,员工。被告冀建宏。原告米兰公司与被告冀建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米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茂峰,被告冀建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米兰公司诉称,因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1623.56元及违约金,故原告起诉。被告冀建宏辩称,2012年间,被告发现某业主在绿地掩埋死犬,遂让原告妥善处理,但原告未起良好作用致使被告无端遭该业主辱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故拒绝交费。经审理查明,围绕天津市河北区金狮家园X号房屋(建筑面积109.69平方米),原告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系业主。因被告未能交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623.56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计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由原先的0.50元调整为0.70元计算),原告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履行各自的服务、交费义务。关于掩埋死犬的问题,本院应当指出的是,从保护反映问题的业主个人信息角度而言,原告对此事的协调处理虽有不当,但不能凭此过分加重原告的责任。鉴于原告已当庭向被告致歉并有和解意愿,尽管遭被告拒绝,但本院确认原告所提欠费减免方案较为适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冀建宏支付原告米兰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捷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