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邓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东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邓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侯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侯某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员 冯建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麦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