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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与赵昌发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赵昌发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54号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正港路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瑞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昌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昌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昌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昌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昌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河北凯瑞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白洪港审判员  刘 晓审判员  张国栋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津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