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执恢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秀峰支行与广西农垦桂林企业总公司、广西国有良丰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秀峰支行,广西农垦桂林企业总公司,广西国有良丰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市执恢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秀峰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29号。被执行人广西农垦桂林企业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环城西二路。被执行人广西国有良丰农场,住所地:桂林市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秀峰支行与被执行广西农垦桂林企业总公司、广西国有良丰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广西国有良丰农场及广西国有良丰农场工会委员会4个银行账号共计柒佰万元(账户余额合计为:3206766.50元)。经查,本院在执行(2000)桂市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期间,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出具主体变更证明,将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叠彩支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发放了债权凭证,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1)桂市执字第339号民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08年4月17日重新立案执行,案号为(2008)桂市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北区支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万元。广西国有良丰农场于2008年9月10日提供《关于担保300万元债务处理情况汇报》,要求银行减免全部债务利息,300万元本金分五期付清,债权人同意广西国有良丰农场分期付款300万元的方案。第一批款支付后,债权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2008)桂市执字第67号民事裁定,裁定(2000)桂市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广西国有良丰农场已按分期付款计划履行完300万元担保债务,并提供了300万元还款票据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北区支行于2015年5月27日出具了还款的证明材料。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作出(2000)桂市经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李永群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