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窦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罗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罗平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改林,云南罗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窦某,男,汉族,罗平县人。原告李某诉被告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陈改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窦某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均系再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刚在一起生活时,被告在富源一个煤矿上班,被告讲煤矿要入股,原告就以自己的名义向罗平县信用社红星分理处贷款10万元,并向同事借款5万元,原告将15万元交给被告入股,后来煤矿准备在以洪新建一个电站就派被告下来管理,被告来后闲着半年多,说等待批证,双方没办法就以原告的名义贷住房公积金贷款8万元,以原告之姐李某某的名义按揭了一张东风天龙四桥货车给被告经营,被告不好好经营,不但没有按时偿还按揭贷款,还到处借高利贷,把车抵押给他人借款。2011年12月底,被告没有告诉原告就离开家,之后就一直没有和原告联系过,至今杳无音信。被告离家后,好多债主打电话向原告要钱,东风天龙四桥货车被高利贷的债主扣押,后经派出所解决才把车子的事解决了。原告的亲属代被告偿还了高利贷8.5万元,该东风天龙四桥货车发还给了云南富隆安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自2011年12月底离开家到现在已三年多,人走了还让原告一人背着这么多债务,被告的家人也不管。原告认为,双方是组合家庭,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的时间里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现被告已离家出走三年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据此,原告起诉,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平均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诉讼请求。被告窦某未到庭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罗平县公安局户口专用印章的被告户口证明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原、被告的结婚证,欲证明原告李某与被告窦某于2008年10月0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第三组证据:证明人为方吉东并加盖罗平县九龙街道以洪社区居委会印章的证明一份,欲证明被告窦某于2012年5月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的事实。第四组证据:原告申请证人杨琼、唐国娣出庭作证。杨琼证实:我和李某是朋友,原来我们在一起上班,我2013年辞职,我知道2013年前窦某就出走了,我叫李某打电话,但无法联系上窦某。唐国娣证实:我和李某共事二十多年了,上班时有很多人来找李某索债,李某说窦某跑掉了,我知道窦某出走的时间是2012年5月份左右。本院依职权向被告之父作调查,其证实:李某和窦某以前在罗平白腊街租房生活,他们有两年多没有在一起生活了,窦某是2012年5月份走掉的,有两年多没有联系了,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楚了,我记得从窦某走掉后,我帮窦某赔了三年的债。原告及其代理人对证人杨琼、唐国娣、窦有堂的上述证实均无异议。被告窦某未到庭对上述证据质证。经过举证、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第一、二组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提供的第三组、第四组证据及证人窦有堂的证实,本院对其能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质证、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李某和被告窦某双方于2008年10月04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一度时期后,被告窦某于2012年5月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一度时期后,被告窦某外出至今未归,双方分居已满2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其已明确表示放弃,本院对原告所放弃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权等因原告未主张,被告未到庭,对此,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窦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建斌人民陪审员 杨晓挠人民陪审员 刘建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