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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原告段贵玲与被告张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贵玲,张明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段贵玲,女。被告张明侠,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贵玲与被告张明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贵玲于2015年5月2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贵玲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贵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段贵玲负担。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