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春信与渭南市饮食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信,渭南市饮食服务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49号原告郭春信,男,汉族,居民。被告渭南市饮食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信与被告渭南市饮食服务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信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春信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春信承担。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