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570号原告田某某,女,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被告张某某,男,54岁,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案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还有感情,回去再考虑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崇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