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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473号原告林某甲(曾用名林某乙),女,45岁。委托代理人张玉春,滨海县八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沈某,男,42岁。原告林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1995年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1995年12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1995年12月24日生男孩,取名沈某某。婚后被告经常不回家,夫妻感情一般。原告生病时,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沈某未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