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婷与张善涛、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婷,张善涛,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力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济宁方正方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59号原告刘婷。被告张善涛,被告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凯,总经理。被告山东力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担保人张楠,女,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8261994********,住微山县经济开发区国富路山东亨洁医用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宁方正方管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婷与被告张善涛、担保人张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的请求,要求查封担保人张楠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2008号的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张楠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2008号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沪房地青字2013第0202**号)。查封原告刘婷提供的房产两处(房权证号:沪房地浦字2013第0638**号、沪房地浦字2013第063112)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谢振平审判员 张艳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