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孟帅,黄立阳,张辉军,杨金龙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帅,黄立阳,张辉军,杨金龙
案由
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帅,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宝安区。辩护人汪红丽,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梓瀚,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黄立阳,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南山区。辩护人康良东,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辉军,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龙岗区。辩护人黄雪芬,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键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杨金龙,户籍地湖北省谷城县,深圳市方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深圳市宝安区。辩护人陈炼华,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被告人因侵犯著作权嫌疑,于2013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商业秘密罪,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4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于2014年10月1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帅、黄立阳、张辉军、杨金龙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深南检撤诉〔2015〕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回对被告人孟帅、黄立阳、张辉军、杨金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本院认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孟帅、黄立阳、张辉军、杨金龙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起诉。审 判 长 姚鑫审 判 员 魏梅代理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