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窦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窦家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0644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窦家村第一村民小组。负责人窦遵强,系该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徐某某诉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窦家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丽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