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伟与孙有兵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孙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孙有兵,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孙有兵侵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有兵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有兵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款XXXX元(收款单位:正阳县人民法院,帐号:650XXXXXXXXXX8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第二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