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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伟与孙有兵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孙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341-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孙有兵,男,汉族,1972年4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伟与被执行人孙有兵侵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有兵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孙有兵在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款XXXX元(收款单位:正阳县人民法院,帐号:650XXXXXXXXXX8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第二分理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