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鲜旭与贾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364号起诉人鲜旭,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起诉人鲜旭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被诉人贾涛等十五人合伙串通,联名签名伪证,制作谎报书面材料呈交,致使起诉人居住处农村公路段应硬化而未硬化,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诉人贾涛等十五人联名签名伪证,致使起诉人居住处农村公路段未硬化承担法律责任;及时筹资承担起诉人居住处公路段公路硬化达标,并赔偿起诉人损失共计7万元人民币。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追究被诉人贾涛等十五人联名签名伪证责任是本案的主要诉讼请求,但该请求不是民事法律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鲜旭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芳审 判 员 祝 勇代理审判员 郑文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虹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