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高福平与珙县巡场镇芙蓉村桐子碥煤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平,珙县巡场镇芙蓉村桐子碥煤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平,男,汉族,1990年4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珙县巡场镇芙蓉村桐子碥煤厂。法定代表人余照培,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高福平依据(2014)宜珙民初字第2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珙县巡场镇芙蓉村桐子碥煤厂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珙县巡场镇芙蓉村桐子碥煤厂因被关闭的各种补偿款18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