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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增欣与张海军、赵长松、李庆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欣,张海军,赵长松,李庆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137-1号原告李增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海军,男,住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被告赵长松,男,住辽宁省海城市东四方台镇。被告李庆国,男,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李增欣诉被告张海军、赵长松、李庆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增欣于2015年5月27日向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张海军的银行存款189,075.20元或房产、车辆等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金凯名下的20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金凯名下的200,000.00元。二、冻结被告张海军借记卡中189,075.20元。审 判 长  宿悦彬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