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李增欣与张海军、赵长松、李庆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欣,张海军,赵长松,李庆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137-1号原告李增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张海军,男,住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被告赵长松,男,住辽宁省海城市东四方台镇。被告李庆国,男,住河北省邢台市。原告李增欣诉被告张海军、赵长松、李庆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增欣于2015年5月27日向人民法院法院提出,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张海军的银行存款189,075.20元或房产、车辆等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金凯名下的200,0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金凯名下的200,000.00元。二、冻结被告张海军借记卡中189,075.20元。审 判 长 宿悦彬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孙洪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丹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