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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昭中刑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马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昭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昭中刑执字第634号罪犯马跃,男,生于1989年1月8日,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现在云南省昭通监狱服刑。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鲁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跃犯抢劫、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2000元,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12日、2014年2月19日裁定,对罪犯马跃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执行���2015年11月30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昭通监狱于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的考核中获记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马跃的考核登记表、月考核累计分表、考核奖扣分表、罪犯表扬审批表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跃准予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芝毅审 判 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