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梁卓勋与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卓勋,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卓勋,男,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百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99号锦绣华庭1幢12104号。法定代表人顾维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丽娟,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陕西江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齐王村东。负责人佘德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梁卓勋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4)雁民初字第04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卓勋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梁卓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卓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上诉人梁卓勋已预交),减半收取2450元,由上诉人梁卓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延萍审 判 员  田丽娟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洁 百度搜索“”